关于[择业分享] 军官自主择业与退休待遇比较分析

工资改革2018-09-29三水老师

今天在这里将自主择业和退休后的待遇做一个比较分析,供大家参考。

部分细节稍后改动,欢迎各位战友指正。

一、工资待遇

【自主择业】退役金,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每年定期增加退役金基数:正团70元。

【退休】退休金,军龄(工龄)在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5%;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每年定期增资基数:正团70元。

政策依据:国转联(2001)8号、9号,(2006)6号、7号(2009)9号文件

二、一次性补助

【自主择业】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退休】无

政策依据:总政、总后(2001)政干字第49(2001)后财字第45号文件。

三、生活补助

【自主择业】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退休】发给本人4个月原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政策依据:总政、总后(1985)政干字第488号文件

四、安家补助

【自主择业】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退休】城镇安置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本人原工资;农村安置的,一次性发给8个月本人原工资。

政策依据: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42号文件

五、住房补助

【自主择业】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行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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