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表(2)

工资改革2018-08-12王华老师

具体而言,改革的目标不能仅仅是“经济性”的,如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多渠道增进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建立新的分配机制和分配秩序等具体目标;也应该是“社会性”的,即改变不合理的分配秩序,重建社会的利益格局,让各个阶层都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逐步消除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等重大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还应该是“政治性”的,即合理定位政府的职权和责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防止公共权力的腐败和滥用,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只有坚持三重定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才能走上正确的航道,顺利地驶向目的地。

鼓励地方政府制度创新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绝不只是中央政府的事情,同时需要地方各级政府来共同努力。事实上,在减少民众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增长上,各级地方政府拥有非常广泛而强大的职权,也能自主地决定很多方面的事情,其所作所为对于个人的收入状况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近年来,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推动各种民生或民心工程等,推动财政资金向普通民众倾斜,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

不过,在以GDP为核心的考核体制下,对于生产性的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无疑具有强烈的偏好,而对于非生产性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则存在着激励不足的问题。而且,对于来自中央的改革方案,地方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也使其经常不得不调整操作方案,以适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本身缺乏可测量的标准,地方政府就很容易机会主义地行动,逃避改革的压力和难题。特别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很容易干扰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注意力,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也是抑制地方政府改革热情的重要因素。

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无疑是中央政府层面必须要集中力量解决的问题。但要将改革的蓝图转化为现实的方案,需要各级各地党委和政府坚持改革的理念,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将改革方案分解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落实到各个组织及个人身上。实际上,对于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等,以及在市场分配领域中增加对劳动者权益的支持和保障等,地方政府都可以进行广泛的摸索和创新,而这也会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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