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不包括社保费用、交通补贴等
最低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第33条、第44条、第53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即已经明确表明这些费用不能作为职工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最低工资不包括上下班交通补贴
上下班交通补贴是为帮助上下班路远的职工,减轻交通费支出,而给予的补助,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应当从用人单位管理费中开支。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职工按照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约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工作所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属于最低工资之外的收入。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
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倍数(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150%;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300%)。其中的月工资收入是指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不低于40%
病假工资=(本人工资÷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计算系数分别为:(1)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100%计发。(2)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60%计发。
扣除经济赔偿不超过最低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