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从2008年开始即推行岗位管理制度,目前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率已达96%。下一步,福州市将在岗位管理制度全面入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职责变化,进一步优化不同类别、不同类型岗位的设置,规范设置程序,不断提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范性。
加强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报备制度,建设岗位数据管理系统。通过强化岗位管理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岗位管理制度逐步成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等制度的前提和依据,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选聘、使用人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福州已形成公开招聘工作程序
《条例》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福州市从2002年就开始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中建立公正机制。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后,福州市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一步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招聘方案制定、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和聘用核准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程序,确保了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下一步,福州市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丰富招聘手段,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
工资与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变化
《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上出现了对条例某些内容的误读、误传,主要集中在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上,认为《条例》实施之日即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开始变动”“事业单位人员将于7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就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已作出说明,《条例》只是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养老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条例》开始施行,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实施。
在工资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只是对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需要另行研究确定。据悉,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央部署,统筹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