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2)

工资改革2018-07-20李一老师

但与此同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也一路随行。一方面,在最低工资标准持续上升的影响下,工资的刚性上调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小的成本压力,要求最低工资制度市场化的呼声一直不断;另一方面,一些员工认为工资的调整应该有所区别,不能不分行业适用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平均工资法,即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当年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当年居民消费价格调控目标三个指标,然后计算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但平均工资法没有反应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导致一些行业的工资差异非常大。一些企业为了应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压力,直接将员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在最低工资标准边缘,这在客观上抵消了政府提高员工工资收入的努力成果,限制了最低工资制度发挥更大的工资调节作用。

要让最低工资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要考虑设立全社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应该确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探索容纳更广泛内容的最低工资动态调整机制。上海市总工会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菜篮子法等不同方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的影响,寻找与上海经济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法和参照指标。同时,探索逐步建立行业最低工资制度,以解决行业差异性问题,保障不同行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获得与经济和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工资收入。这无疑是一个可取的方向。

科学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地区的本年度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全国范围内的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地区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三是确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的浮动系数。在参考上述内容后,由工会和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进而确定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最低工资制度一方面可以反映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客观实际,另一方面能够倒逼用人单位缩小员工的工资倍差。同时,又具有相当的弹性,可以兼顾制度的刚性和市场的柔性,使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联系得更紧,员工更有获得感。

更为重要的是,要赋予最低工资制度刚性约束力,防止一些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变相抵消最低工资制度的正向效应。比如,在工资结构上玩“猫腻”,故意模糊社会保险费用和最低工资的边界和内涵,利用最低工资制度违法成本低的客观实际,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等。同时,有关方面也应高度重视最低工资制度可能产生的挤出效应和替代效应。总之,既要让最低工资制度发挥最低工资保障线的作用,也要让其反映出各行业的劳动生产效率,进而让不同行业的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岗位、劳动生产率相一致的工资收入,更合理地分享社会和行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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