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待遇规定,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3)

工资改革2018-07-12王华老师

(五)公益性岗位和人员稳定性年差。由于政府统筹开发力度不够,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比重较大,导致问题多,隐患多。社区和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确有公益性服务功能,有“公”的一面,但勿容否认,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也有“私”的一面。用工方式灵活,工资标准不高,听从管理,既解决了人手不足问题,减少用人成本,又易于甩包袱,而且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可谓“一举多得”。正因为“私”的一面,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出现短期行为。一方面,工资待遇低,工作辛苦,留不住人;另一方面,突击性工作和临时任务完成,补贴享受期满便取消岗位,随时放人。

(六)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参保存在障碍。参加社会保险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条件之一,但现行社保政策中,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不具备单位参保主体资格,地税社保征收系统中也无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税务识别代码,全市也没有统一参保方式。为解决参保问题,各区县各显神通,分别以社团、民办非企业、居委会、个人身份、虚拟单位和委托社保所等方式变通解决参保。导致处理参保前社保遗留问题也复杂多样。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偏低。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是主体,但岗位补贴标准低,社会单位每人每年2000元,社区每人每年5000元,并且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单位有财政支撑姑且不论,但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组织,几乎无收入来源,无财力支撑。岗位补贴5000元基本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工资,社区有其他收入工资就高点,如果无其他收入就只靠这5000元,月均416元,为忠县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的40%,相当于低保标准。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有限,就业困难人员宁愿吃低保也不愿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劳动,公益性岗位就业积极性不高,吸引力不强。于是社区和环卫、市政园林等单位不得已大量使用超龄人员和农村妇女。

二、问题的原因

(一)政府统筹开发力度不够。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主体和主要责任则在于政府,也只有政府统筹开发才能有效推动,单靠人力社保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全市未形成由政府统一开发公益性岗位,统一安置和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格局,由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社区自主行为,造成开发的岗位稳定性不强,就业不稳定。

(二)公益性岗位政策不完善。重庆市公益性岗位政策施行已几年时间,在实施过程中全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虽然不断探索,但由于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全市至今未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政策在等待完善,导致公益性岗位界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性质、岗位购买标准、工资标准、参保方式、参加险种、补贴时限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等方面问题继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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