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病假工资规定,天津病假工资如何计算(2)

工资改革2018-07-07李天扬老师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关于病假医疗期问题

答:详见本公众号历史消息。

3、天津市关于病假工作的规定

答:结合天津市相关规定以及天津市各级法院相关案例,天津市关于病假规定基本与北京市规定类似。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病假工资制度,但最低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如何合法制定病假工资制度

答:病假工资制度与员工利益息息相关,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只有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保证完全合法有效。

具体程序:1.员工参与程序:主要指经职工代表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完善;2.公示程序:病假制度必须通过一些可行的措施向员工公示,保证每一位员工都能明确知悉。

员工参与程序及公示程序的方式有很多,但是只有真正合理的、可行的方式才可能被法律认可,不可简单地采取投票表决或者在单位张贴等方式完成。这些工作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专项服务,确保不存在法律瑕疵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后期专题会陆续做针对性介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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