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留存各地代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5年4月底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2015年5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广西获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58个县(市、区)名单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市、区)名单如下:
南宁市:横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梧州市:蒙山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
贺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