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因欠薪引发来省进京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要迅速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政府、省信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本地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确保将欠薪问题解决在当地。省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纳入到对各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五)落实部门责任。省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信访局、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制度。2016年6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经认定确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