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落实乡村医生财政补助。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确保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到位。一般诊疗费标准可在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前提下适当予以提高,合疗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不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各渠道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乡村医生财政补助经费实行年初预拨、年底结算制。
(十八)实行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制度。各地要以市为单位出台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实施办法,统一明白卡格式,实现全省乡村医生人手一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乡村医生补助落实情况。
八、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九)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九、改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二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实现以政府或集体投资建设为主,加快由民建公助向公办民营形式转变,保证村级卫生服务的连续性。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不得向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收取房租。
(二十一)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各地以县为单位,为乡村医生集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金由个人和县级财政补助共同承担,具体缴纳比例由各地确定。
(二十二)减免涉及村卫生室的收费项目。对村卫生室水、电、气等价格,相关部门要按公益类项目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二十三)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成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核心,支持新农合即时结算、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药品购销、远程培训、绩效考核等信息互动的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其纳入卫生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结合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予以统筹考虑。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细化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