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通过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和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全面实施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四大片区”贫困县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政策,保障乡村教师应享尽享(特岗教师参照执行),不得将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冲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开展乡村教师关爱行动。各县(区)、乡(镇)要定期开展慰问优秀和困难乡村教师活动,全面深入了解掌握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需求,制定关心乡村教师的具体保障政策,及时、有效解决乡村教师面临的工作、生活困难。设立乡村教师重大疾病和困难救助基金,为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提供专门救助。落实至少每两年对乡村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的制度。对于条件艰苦的偏远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要组织专家下乡巡诊。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把改善乡村教师住宿、食堂、办公条件与实施“全面改薄”、建设周转宿舍等工程相结合,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解决。
(四)加强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充分考虑村小、教学点、寄宿制学校以及农村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学校的特殊实际,教职工编制配备予以倾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落实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五)稳步推进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55号),提高乡村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乡村学校幼儿园按1.5∶4∶4.5,小学按1.5∶4.5∶4,初中按2∶4.5∶3.5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向乡村教师倾斜。完善体现乡村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乡村教师职称评聘重点考察师德修养、一线经历和教学业绩,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发表论文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0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以及由组织选派参加援外、援藏、“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