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频次近年来一至两年调整一次
此次调整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我省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到我市,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是这样的:
意义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当地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
作为一项基本的工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它是个人尤其是初级劳动者物质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同时还能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推动我市社会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同时,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增加有效内需,启动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延伸阅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对最低工资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