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工资如何计算及新政策规定(2)

工资改革2018-07-29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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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军转安置工作的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划分,这项工作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时间一般为每年的2月至3月。这一阶段各级主要是确定转业复员对象,搞好转业复员干部摸底;上报干部转业复员安置去向计划,掌握转业复员干部名单;组织业务培训,统一工作程序;填写各种表格、规范整理档案等。

(2)移交阶段。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至5月末。一般由军区级以上单位统一审查所在单位转业复员干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并按规定选派联络员或送档人员向全国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办向地方军转部门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

(3)安置阶段。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至8月。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安置计划、确定安置岗位。

(4)离队报到阶段。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至11月。这一阶段主要是地方发放报到通知,部队组织转业复员干部离队报到。

(5)收尾阶段。督促部分未落实安置岗位的地市抓紧发放报到通知,做好“难点人”、“重点人”的思想工作,提高转业复员干部离队报到率,搞好年度总结收尾工作。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积极适应领导指挥体制改革和调整年度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时间有关要求,紧前筹划安排转业复员对象摸底、干部调整接替、转业移交安置和离队报到等工作。

(一)3月25日前,军区级单位上报干部转业复员计划,4月15日前上报安置去向计划。作战部队确定转业复员对象要与研究团级以下单位主官接替对象同步进行,4月中旬前调整到位。其他转业复员干部接替对象,4月底完成配备工作。副连职岗位的接替暂缓办理,待生长干部补入后组织实施。

(二)军级以上单位要对转业复员干部档案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和整理,4月底前送达有关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5月20日前向地方移交。

(三)转业复员干部安置政策,仍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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