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2)

工资改革2018-07-21李一老师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底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计算。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关注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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