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设置
警衔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
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26%,警督为25.56%,警司为60.71%,警员为13.17%。比例和结构比较合理。
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评授警衔工作已进入了实施阶段。
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