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教育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省教育厅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学校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分配办法。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本校公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冬季取暖费补助、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交通补助费、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等项目,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今后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自行建立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五)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于每年第一季度核定,总量核定后年度内学校人数发生变动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相应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再调整,在核定的总量内调剂分配。
(六)义务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可参照本意见由学校统筹考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