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新规定(2)

工资改革2018-06-02李一老师

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调整: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将从4月1日开始,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这三项标准是:

1.调整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其中,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2.调整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

3.调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医保封顶线提高:

上海市将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2015年度医保封顶线:将201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和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

同时,2015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4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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