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在上述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表示,目前我国在土地开发、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持有环节涉及太多种类的税费。鉴于房地产领域税费种类偏多,未来确实有进一步合并税种的需求。
增加持有环节征税
和现在征管方式不同的是,一旦两个税种合并,未来征管原则上也应该做相应的调整。
倪红日表示,由于计税依据和税基发生变化,合并后的房地产税应按照房子的市场评估值来征税。她建议新的房地产税对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都征税。对于住宅,应该只对占住宅总量约10%的豪宅征税,而对于普通住宅,或可以先不征收房地产税。
事实上,相比房产税,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相关税种,而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税以及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全链条中各种税之外的费,都可以纳入“房地产税”的范围。
在征收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面临多重困难。是对增量还是存量住房征收,是要按照房产面积还是套数来征税,是否需要设置免征条件等问题需要权衡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