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办法》同时还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老工人,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等增加离退休费做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