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含20%)。
2、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
备注: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买卖房屋须在变更30日内报税
根据规定,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
铁路、邮电、航运、金融、油田、煤矿、电业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房产,不论是独立核算单位,还是报账制单位,均应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新建、购进房产或者改变房产用途时,应于建成、购进或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房产证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变更登记。房产产权变更(出售、赠送、分割)或房产扩建、翻建、改建、拆除和出典的,须在变更、竣工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续。因房产产权变更改变纳税义务的,均从变更的次月起计算征税或免税。新建、扩建和拆除报废的房产,均从房产竣工或停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征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