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它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下面来更加详细的了解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
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3、征税范围比较广;
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1、不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
2 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40%;
3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的税率为50%;
4 超过200%的部分的税率为60%。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国家才是所有者,才能出让);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