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794071106690农村476045504350
军队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6080因公25250因病24430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