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保障合法权益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做了详细说明。
法律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务员的薪资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如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如因公致残的,公务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法律同时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