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薪资改革不能是内部人的游戏(2)

工资改革2018-11-22才子老师

  再次,由职务差距决定的薪资差别是科层制的本性使然。现代文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在体系内存在等级,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承担更多的责任。在这种体系下,上级的薪资比下级高也是理所当然。以美国为例,总统的年薪为40万美元,但是一般公务员的薪资可能只有5万美元,两者之间的差距非常之大。尽管中国没有公开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的收入,但是他们和一般公务员的收入之间存在差别,也是情理之中。

  那么,承认地区差距和职务差别带来的薪资差别,这是不是意味着目前的公务员薪资体系就不需要改进了?那倒不是。目前的公务员薪资体系也存在很多问题,目前由职务高低决定的职务差别就存在着很多不合理因素。以此前很多地方正在推进的公务用车改革为例,“车改”之后发放的用车津贴是根据职务等级来的。以温州市的车改为例,市级机关在职干部职工按实际职级分成七档进行补贴,正县实职为最高档平均2800元/月,副县实职(调研员)平均2200元/月,正、副科实职分别为1200元/月、800元/月,科员、办事员为最低档平均400元/月。但问题是,职务等级和用车频次之间成正比吗?

  公众之所以对公务员薪资改革持怀疑态度,原因就是公务员薪资改革的形式上存在着合法性,从而每次改革最终都会变成公务员给自己加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在该条中还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法律规定了公务员的薪资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这只是在实体上规定了公务员薪资该达到何种程度,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务员薪资要由谁来决定,或者说要依据什么样的程序才可以进行改革。

  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缺陷,从以前的公务员薪资改革的过程来看,每次的薪资制度改革都是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自说自话,以这次的改革方案为例:人社部提方案,国务院批准。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公众也没有办法对公务员薪资提出应有的意见。

  目前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公务员的抱怨,认为其薪资与其工作任务不成正比例,因而会有加薪的要求——尤其是基层公务员。但数据告诉我们,目前公务员的薪资并不低。《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8年公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无论是按机关还是公共管理部门的口径测量,在中国18个大行业中,仅低于信息和软件业、金融业、科研与技术服务业、电力燃气业、采矿业以及文体娱乐业等六个行业。如果按照行业划分,比公务人员享有更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有1925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12192.5万人的16%。换言之,2008年1157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当年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分布上,占据了74%-84%区间的位置,处于中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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