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单位实际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单位在审核年度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安排1名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视力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在市地税局直属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保障金征收额的年度审核工作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在区县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保障金征收额的年度审核工作由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在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保障金征收额的年度审核工作由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年度审核期限为每年4月至6月。
第九条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度审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免缴保障金证明,单位据此免缴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单位据此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
第十条企业因经营亏损等原因,需减、免缴纳保障金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方可减、免缴纳。具体减免缴纳保障金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其登记地税部门代征。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渤海石油企业在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暂由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代征保障金。
第十二条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持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地税部门依据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单位据此到银行缴纳保障金或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
第十三条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核,经公告督促后仍不进行年度审核的单位,全额征缴保障金,征缴金额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告知。相关单位对全额征缴保障金有异议的,应当到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市或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认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应当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市或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其发出保障金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