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公务员系统内部的工资要相对公平。基层公务员之所以“哭穷”,原因之一在于考核名目众多,工作压力大,但工资却不高, 而官员们动动嘴皮子,工资及津补贴却很高。这是因为,国外公务员是按照职级来发放工资,而我国公务员是按照职务来发放工资。另外,不同地区工资差距也要适当缩小。期待这次改革缩小内部工资不公。
其三, 应建立公务员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即不能依赖于宏大的改革来解决工资问题,而应该动态调整。如果公务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应该涨工资。反之,则应降工资。总之, 公务员工资出现的不公或偏差, 应自动调整、纠偏,同时,有正常的晋升机制。
打好“基础”关键在于立法。早就传说工资条例在起草,原定计划2015 年内出台, 但至今没有下文。反观国外,规范公务员工资则有专门法律, 如美国有《联邦工资法》,德国有《联邦公务员工资法》等,而我国只有《公务员法》涉及公务员工资,规定过于笼统,这显然不利于规范管理,而制度是规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