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即使是对于改革后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来说,片面强调“工资将与机关体系松绑,由市场来决定”,也并不准确。因为这些单位不仅要“政事分开”,同样也要“事企分开”、“强化其公益属性”,因此,其工资制度和相应激励机制,既不可能也不应该简单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只能主要依据其非营利的公益绩效来决定。比如,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应由其教书育人的公益绩效来决定,公立医院医生的工资应由其救死扶伤的公益绩效来决定。而“强化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实现,不仅关乎事业单位改革,也会进一步涉及更深层的教育、医疗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