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发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1年标准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
(1)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
(2)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元。
(3)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
(4)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元,生活补助费750元。
(5)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具体规定】
(1)军队干部原为在职职工,参军前未办过退职手续的干部复员(无正式工作者)规定为:参军前工龄与军龄合并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2)军队干部曾复员、退伍、退职过,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过去领过复员生产资助金、退职补助费、退伍优待金的一段时间,不再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但过去领过上述费用的时间和现在的军龄累计超过10周年的,其超过10周年以上的时间,每满1年按照10周年以上的标准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3)军队干部曾转业又参军,现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照发,但原发的转业费应全部扣回;
(4)军队干部安排到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单位工作的复员干部,不发给医药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照发;
(5)复员证件所需照片的照相费,单位按实报销。
【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其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
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军龄为l-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干部退休费基数工资项目构成:
(1)军官、文职干部由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工资构成;
(2)编外平部由编外时的工资、编外后增加的工资、军龄工资构成。
【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正资的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的1%;
(2)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
(3)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工作)的提高5%;
(4)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好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1)回农村安置的,发放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1985年6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
(2)回城镇安置的,发放6个月的本人月工资,1985年6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的标准是:
(1)军职的,家具费标准1200元;
(2)师职的,家具费标准800元;
(3)团职的,家具费标准500元;
(4)营职以下的,家具费标准400元。
【军队干部退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是:
(1)参加过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1985年6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发放。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差旅费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执行。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工资的确定】
(1)军队平部转业分配到政府机关的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相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