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原告与同乡的张某、王某于2010年7月11日开始,经人介绍跟随薛某在芜湖某工地做油漆工。是分包上海某公司在芜湖的工程。在2010年8月24日,申请人从事高空油漆工作时,由于支撑的支架不稳,原告和支架一起摔在地上。致使原告左脚后跟粉碎性骨折。后经过治疗,直至2012年2月17日医疗终结,事故发生后,薛某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用,但是在伤残赔偿和后续治疗费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薛某、上海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薛某是徐州某工程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分包的工程。原告才知应按照工伤程序申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同意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对原告进行赔偿。因原告需要申请伤残鉴定确定赔偿标准,故转入法院鉴定科鉴定,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出席。因是调解是口头协议未形成调解书,现被告单方反悔。原告只能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但工伤认定早已经过诉讼时效。原告向仲裁委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工伤损失。仲裁委裁定不予以受理,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工伤损失,法院依法受理。在庭审前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并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经鉴定原告构成9级伤残。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申请工伤已经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该赔偿不应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应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赔偿。
二、分歧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申请工伤已经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该赔偿不应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应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赔偿。总结争议如下:
1、工伤认定时效已过,原告是否有权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2、原告是否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要求被告赔偿?
三、评析:
原告与被告徐州某工程安装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适用劳动法。
原告工伤认定以及工伤赔偿虽已过时效,但是过错原因在于被告。根据《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