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
●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8%缴费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等情况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实施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另一种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