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和条件(2)

工资改革2018-08-02李一老师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在考虑工作人员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年休假计划,不得以人员少、工作忙等为由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使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全部休年休假。妥善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搞好工作衔接,合理进行岗位和人员调配,在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同时,不能因休假而出现缺岗、工作断档等情况。休假期间若遇紧急工作且必须由本人完成的,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安排,事后由单位及时安排补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本年度休假计划,经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同时报县人社局备案。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的年休假计划,要严格落实。对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县人社局审定,但不能超过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对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员,要按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科学分析不休原因,准确评估工作绩效,严格审查把关。对经审查确定不休年假的人员,要在工作单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调休补休情况、未休假人员审核及公示情况等,并附年休假计划台账、公示文件。没有建立台账管理或台账记载不清的,不得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要逐步纳入工资统发。
 四、切实加强对带薪年休假的组织领导
  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对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公布休假计划及休假登记情况,接受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更不得以不能安排年休假为借口另行发放或变相发放补贴、奖金和福利。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严禁借休假之机组织公费旅游。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县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围绕加强年休假计划管理,全面掌握各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效果和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要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述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及时处理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问题发生的争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年休假,抓紧拟定2016年的年休假计划,并于年底前落实到位。县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的年度年休假计划要于每年2月底前报县人社局备案。2016年度的年休假计划要于10月底前报县人社局备案(具体承接科室: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联系电话:322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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