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3)

工资改革2018-08-02李一老师

2、工作人员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职工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六条第(5)项规定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假。

4、当年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可在现单位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从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到不实行寒暑假制度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须抵冲当年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

5、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遇节假日,可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八、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九、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从2016年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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