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军队服务津贴。主要是对文职人员在军队服务期间给予的特殊报酬。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
4.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文职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偿。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是对在医疗卫生、油料等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和担任院校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文职人员给予的适应补偿。具体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参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院校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岗位津贴制度执行。
(3)特殊贡献津贴。主要是对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给予的奖励性报酬。标准不超过文职人员本人当年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范围和津贴标准由聘用单位于年底提出方案,逐级报军区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批后,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所需经费由聘用单位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