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色弱能否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等公安技术工作的职位?
不能。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类职位的,色弱,不合格。
47.哪些情况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
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应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48.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考生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
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49.报名政策咨询电话和时间是什么?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020-83133934、87185180。
咨询时间:2017年3月3日至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休息时间除外)。
各考区、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咨询电话见附件6、附件7。
为避免因咨询电话拥挤而影响报名,考生如有疑问,应先详细阅读公告、报考指南及职位表等;如仍有疑问,再电话咨询。
工作人员仅对公告内容及政策给予解释,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职位条件进行确认。
50.本报考指南适用范围是什么?
仅适用于本次考试录用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