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招录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底。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现役军人;
(5)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服务期限约定或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7年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4.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在2017年7月31日前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三、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招录职位详见附件1。
招录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
有关报考政策和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请参阅《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017年上半年修订)》。
报考人员如对招录职位中的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其他报考条件有疑问的,可直接电话咨询招录单位,招录机关(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1。
特别提醒:因往年考生多次在报考专业上出现失误,此次报名,凡报考人员认为所学专业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但毕业证书上所列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含相近相似的专业),需由报考人员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习课程等证明资料,经招录机关(单位)审核同意,并由招录机关报市公务员局备案后,方可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