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离休费
按照《增加离退休人员离休费实施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
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
厅局级正职900元
厅局级副职750元
县处级正职600元
县处级副职500元
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等人员每月按同职务离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400元标准增加退休费。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