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笔录,即纪检监察案件证据中的谈话笔录,是纪检监察案件证据中的言词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现阶段查办案件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谈话对象(被调查人、受害人、证人)调查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笔录.谈话笔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调查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对案情的认识与分析、定性和处理,其质量的好坏,是成功查办案件的重要因素.因此,不断提高谈话笔录质量,充分发挥笔录材料无可替代的凭证作用至关重要.作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能做笔录、会做笔录,是一项十分基础性的必备基本功.可以说,不能做好笔录,就算不上一名合格的、称职的案件检查人员.因此,做好谈话笔录不仅是办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且也是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执纪执法能力的最好展示.如何做好谈话笔录,从三方面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制作谈话笔录的基本格式
1、笔录头:时间采用公历记录,精确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如“日期:2009年9月9日 时间:16时30分”,时分是笔录开始时间,并应同时在笔录标题下空白处注明谈话的次数,次数是针对同一对象的计算.填写谈话地点要精确到谈话所在的科室房间号,在宾馆、旅店等有房间号的房间与被谈话人谈话的,谈话地点要精确到谈话所在房间的房间号.如果是电子笔录,谈话人和记录人要用手写签名,不能一并直接打印出来.被调查人或证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要书写正确,要写法定姓名,有曾用名、别用名或绰号,如与案情有关的,必须在基本情况中注明.年龄要用阿拉伯数字.文化程度要如实填写,不能觉得不是案件的关键因素,就随意填写,如果出现与接下来的正文中本人自述的基本情况矛盾,都会极大地影响了笔录的严肃性.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一般要求只写到年月就可以了.政治面貌如果是党员应写明“中共党员”,而不能简单的只写“党员”.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要详细记录,方便开展对被调查人常住地的搜查工作,如果谈话人是证人,则方便有再次需要对方配合取证的时候.
2、笔录的主体一般可分为首部、主题部分和尾部.首部首先是表明调查人员身份、交代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及权利、义务的告知,一般制式为:“问:某某同志,我们是某某纪委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今天找你了解一些情况,请你如实回答问题,说谎话、做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你明白吗?答:我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