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违规出售或出租车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可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供水供电设施需抄表到户
长期以来,供水、供电等物业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计量收费等问题是引发小区纠纷、影响安定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是供水、供电等物业附属设施的配置未实行抄表到户,管理维护责任不明所致。
为防止今后开发建设单位在供水、供电等物业附属设施配置建设上的随意性和专业经营单位逃避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明确,新建物业水、电、气计量装置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以保障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并有效发挥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专业技术优势。
建议取消售房时无根据物业收费标准
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不少与会代表讲述了目前市场上物业管理普遍存在的现状。
“物业管理市场上鱼龙混杂,多数小区物业公司不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而是开发商前期私相授受,以定终身。”听证代表江宗泉说,现在小区物业普遍存在开发商有严重的利益链,这样的物业公司不是为业主服务的,大多数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聘用的从业人员年龄偏大,既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也没有从业资格证,不具备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小区乱象丛生。
对于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来说,应该是根据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运营成本、收支情况加上税收和合理利润,经过公开审计公示后确定。但现在是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在售房中就确定了物业管理费后期收费标准,这个收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支撑,开发商制定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账目不公开。
江宗泉建议,要确定物业公司为公益服务性微利企业,取消开发商将物业公司私相授受给任何物业公司,特别是有关联的公司,从源头废止不合理的利益链条。废除开发商在售房时确定的毫无根据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也只能作为前期物业暂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要足额公开账目,详细收支内容确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根据逐年的情况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在没有经过核算的情况下确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听证会结束后,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将慎重研究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湖北物业管理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