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新时期特赦意义是什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表示,此举从政治意义上来说,契合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喜庆氛围;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表示,从法治意义上来说,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可以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实践,并借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可以鼓励犯人自新,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
此次特赦特点是什么?
此次特赦有两个特点。一是限定为两类特殊类型罪犯,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国成立前或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这是此次特赦对象最为显著的特征;一类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
另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6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经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二是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历史上的七次特赦
●第一次
1959年12月4日
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包括溥仪及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
●第二次
1960年11月28日
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三次
1961年12月25日
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
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第五次
1964年12月28日
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六次
196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