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辅助检查报告或者一周内复诊诊断证明。已经住院医疗的,应当提交出院记录。
申请因工死亡认定,还应当提交职工死亡医学诊断证明、户口注销等证明。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申请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院或者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首先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
(一)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五)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5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进行质证。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