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任何自然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狭义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中心小组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中心小组由组长、副组长负责,组成人员有内科专家(神经内科、职业内科等)、外科专家(骨科、普外、胸外、胸外等)、烧伤科专家、眼科专家、五官科专家、口腔科等方面专家。
劳动鉴定医学检查中心工作覆盖范围
劳动鉴定医学检查中心工作覆盖范围有:自治区级区属企业(宁煤集团、农垦集团等)、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中卫市、中国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