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三县上年度月平均工伤待遇实际支付水平核定1个月的周转金,经市财政审核后予以拨付。周转金用于支付市级统筹后当地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及临时紧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第四季度拨付工伤保险基金时,以周转金余额予以折抵。
第八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费率的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市、三县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三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然负责审核支付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对一次性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县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制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年度总额预算管理,其年度预算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年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收、清欠目标任务,再根据三县参保人数及行业类别构成等因素编制,报市政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市本级和三县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完成年度工伤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和工伤保险费征收及清欠任务,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调剂。对当年未完成工伤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和工伤保险费征收及清欠任务的,缺口资金不予调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严禁擅自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照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基金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六条 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年终制定本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书,并以此作为考核、奖励、评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