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1、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人员门诊或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明细(住院需要汇总明细)、门诊病志或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特殊材料产地等)、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申请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本项待遇需工伤职工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方可办理。
2、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4、职业病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工(退)亡人员: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死亡证明。
温馨提示:医疗待遇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