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同时废止。
工伤保险2018-09-09三水老师
第五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