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鉴定专家依据医学资料、现场查体和辅助检查结果,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依据专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3)鉴定工作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代表全程参与鉴定全过程,有条件的还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
3.鉴定结论处理。鉴定结论在鉴定后15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公示5-7天。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从公示最后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鉴定收费按照《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259号)有关规定执行。《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表》由省厅统一印制。
(二)有关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老工伤人员伤残鉴定工作,涉及老工伤人员切身利益,关系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影响社会稳定。要给予足够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各项工作。要端正服务态度,为老工伤人员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二是要加强协调。鉴定机构要注意加强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密切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工作。要聘请责任心强、经验丰富、敢于坚持原则、热心为工伤职工服务的专家,选择设备全、环境好、风气正的医院组织鉴定。三是要落实责任。要贯彻落实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适用同一鉴定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执行其他标准。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违反工作纪律,影响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责任人严肃处理。四是要保持稳定。要按照讲政治、讲政策、讲大局、讲稳定的要求,积极稳妥组织鉴定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多做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引发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