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落实。此次待遇调整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并于1月25日前落实到位。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