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3)

工伤保险2018-08-09王华老师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致残并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致残并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致残并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1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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