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赔偿项目 | 享受标准 | 发放单位 | 备注 |
1 | 医疗费 | 凭发票 | 基金 | 定点医疗机构、规定诊疗项目、药品、服务标准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元/天 | 基金 | 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
3 | 交通、食宿费 | 凭票据 | 基金 |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社保同意 |
4 | 康复治疗费 | 凭票据 | 基金 | 医保制定康复机构、其他同上 |
5 | 辅助器具费 | 凭票据 | 基金 | 指定服务机构,符合标准费用 |
6 | 停工留薪工资 | 原工资待遇 | 基金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
7 | 护理费 | 评残前 | 单位 | 1,完全不能自理50%“职平”/月,2,大部分40%“职平”/月,3,部分30%/月,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 |
评残后 | 基金 | |||
8 | 伤残补助金 | 一级27个月 | 基金 |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六级伤残,视情况保留劳动关系或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七至十级伤残,或保留劳动关系不退岗,或期满终止、工伤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4、本人工资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地区“职平”3倍的,以3倍计,低于“职平”60%的以60%计 |
二级25个月 | ||||
三级23个月 | ||||
四级21个月 | ||||
五级18个月 | ||||
六级16个月 | ||||
七级13个月 | ||||
八级11个月 | ||||
九级9个月 | ||||
10级7个月 | ||||
9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90% | 基金 |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五六级,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工作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3、伤残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点的由基金补足 4、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津贴,享受养老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二级伤残85% | ||||
三级伤残80% | ||||
四级伤残75% | ||||
五级伤残70% | 单位 | |||
六级伤残60% | ||||
10 | 一次性医疗补助 | 五到十级 | 基金 | 1、五级18个月“职平”,一级少三个月 2、经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享受该待遇 |
一次性就业补助 | 五到十级 | 单位 | 同上 | |
11 | 丧葬补助金 | 六个月“职平” | 基金 | 近亲属 |
12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40%月工资 | 基金 | 1、核定的抚恤金不高于员工生前工资 2、按月支付至被抚养人失去条件 |
其他30%月工资 | ||||
13 | 工亡补助金 | 576880元 | 基金 | 1、发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3、一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