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五、再次鉴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