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2)

工伤保险2018-08-09李天扬老师

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

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

海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兴县城海政路

黄骅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黄骅市渤海路

沧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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